案情简介
年10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,缙云某公司员工陈某某在公司1号车间操作行车吊材料过程中,因脚底打滑身体后仰而摔倒,背部撞在料架钢管上受伤。医院诊断为:1右侧多发肋骨骨折;2、右肺下叶创伤性湿肺;3、右侧胸腔少量积液;4、T11、L1、2右侧横突骨折。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,确认陈某某在本统筹区参加工伤保险,并在本统筹区域内受伤,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确认如下:陈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,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一)项之规定: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。认定陈某某属于工伤认定范围,予以认定为工伤。
析法释法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
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(二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(三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
(四)患职业病的;
(五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
(七)法律、行*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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